海安法院:受赠方当返还
谈恋时,男方向女方转账141万元,女方用来买了套房子。这钱算赠与吗?分手后,钱还能不能追回?2月23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女士应返还原告赵先生141万元。
2012年赵先生和李女士开始谈恋爱并同居。2017年初,赵先生与李女士商议,想购买店铺经营茶叶,但缺少资金。赵先生同意将南通的住房卖掉,不够的部分再让赵先生父母借钱凑齐。之后,赵先生先后向李女士银行账号转账141万元,李女士将该款用于购房。2017年5月,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店面房),房款合计156万元。
2018年双方分手,但并没有对恋爱期间的财物问题进行分割。分手后,赵先生想向李女士要回这141万元,便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向李女士先后转账的141万元,可认定为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原被告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将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予以返还,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予以区分。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
通讯员 范厚彪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