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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王书金被执行死刑
  王书金在法庭上 央视截图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王书金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王书金近亲属会见,但其近亲属拒绝会见。

  对于王书金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作案4次,强奸妇女4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中杀死3人、1人杀害未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均应依法惩处。王书金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后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书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据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王书金有以下犯罪事实

  1

  1993年11月29日上午,王书金在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至泊头村之间王封干渠桥北侧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甲挟持至附近一变压器房南侧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掐颈、腰带勒颈手段致张某甲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2

  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拦截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某某掐昏背至附近一水垄沟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刘某某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3

  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骑自行车在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村东撞倒被害人张某乙后,将张某乙掐昏抱至附近一麦秸垛旁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张某乙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玉米地一枯井内。

  4

  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闫小寨村东南地拦截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贾某某并挟持至附近玉米地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又掐贾某某颈部欲将其杀害,因贾某某呼救未逞,遂逃离现场。

  解答

  为何王书金供认6起罪案,法院只认定4起?

  王书金于2021年2月2日被执行死刑。为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

  问:本案曾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发回重审,第二次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比第一次审理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多认定了一起犯罪事实,原因是什么?

  答: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遵循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指控了被告人王书金4起强奸、故意杀人犯罪。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书金于1993年11月的一天在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东地将本村妇女张某甲强奸、杀害并埋尸的事实,虽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和王书金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但由于经王书金指认挖掘出的尸骨未检测出DNA序列,缺乏认定尸骨身份的客观证据,且无法确定所挖掘出尸骨的身长、性别、死亡及掩埋时间,故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本院复核期间,王书金涉嫌实施强奸、杀害被害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出现了新证据,故本院将全案发回重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前述根据王书金供述挖出的尸骨进行重新鉴定,从尸骨的肱骨中检出了DNA序列,经比对确定被害人就是张某甲,从而使该起犯罪事实的司法认定已经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对王书金强奸杀害张某甲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

  问:被告人王书金归案后,主动供述了6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为什么法院审理只认定了其中4起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被告人王书金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实施了6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侦查机关依职权进行侦查后,只认定了王书金的4起强奸、杀人作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依职权进行审查后,认为上述4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遂依法提起公诉。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一审、二审,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王书金的4起犯罪事实,并经本院复核予以确认。关于王书金供述的另外2起强奸、故意杀人作案,经侦查机关核查和检察机关审查,均认为不能成立,公安机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不予指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本案中,法院对起诉书没有指控的王书金供述的另外2起作案依法不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问:被告人王书金提出,自己有自首情节,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995年10月,被告人王书金因涉嫌在河北省广平县南寺郎固村村东实施杀害被害人张某乙的犯罪,被广平县公安局上网通缉;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因形迹可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传唤进行询问,在多次报假姓名和假户籍地址均被揭穿的情况下,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户籍地址,承认曾在本村杀人作案而外逃多年。经讯问,王书金主动交代自己实施了6起强奸、杀人作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了其中4起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王书金具有自首情节。

  问:被告人王书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王书金主动供述其实施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作案,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的?

  答: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对于犯罪分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立功既于法无据,也有悖于法理和情理,即使查证属实,也只能认定为自首或者坦白,同时犯罪分子应当对查证属实的所犯罪行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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