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实施以来江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确认案。
2019年,申某某以探照灯照射、网兜捕捉的方式非法猎捕雉鸡、黑水鸡、虎纹蛙等野生动物共计26只,合计价值金额3600元。考虑到本案中申某某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程度较轻、损害数额较小,经调解决定由申某某支付3600元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环境资源,申某某履行后,该院不再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月13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与申某某之间的损害赔偿协议经公告30日无异议后,由如皋市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蔡军 闵成 庄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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