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一段武汉北湖小学多名学生排队到讲台前被老师竹板打手的视频,引发网友关注。视频显示,一名中年女教师拿着一条竹板,让学生伸出手进行抽打。
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出台并实施,怎么还有教师置《规则》不顾,想对学生怎么惩戒就怎么惩戒呢?众所周知,作为教育惩戒的根本大法,《规则》既是对教师与教育部门的授权,支持教师依照相关措施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施以惩戒,同时又是限制,不允许采取规定之外的措施,分明把任意惩戒关进了笼子里。
《规则》只是规定,根据违规违纪学生情节轻重和不同年级,可给予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做公益服务、教室内站立、由学校德育工作人员训导、停课停学乃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等惩戒措施或处分,哪里有可以用竹板打手的规定?
对学生身体的击打、抽打等行为属于殴打,性质上是违法行为,不可能容许这样的措施不说,既然《规则》规定,对不同违规违纪行为可以相应采取批评、罚站等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就只能采取这些措施,不能由着情绪和性子,在规定之外采取措施,任意惩戒。不仅《规则》第十二条明确禁止的行为不得采用,没有列出的行为也同样是不允许的。
“法无授权不可为”,惩戒涉及学生的感受、尊严与权益以及家长能否理解与支持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是不能越雷池一步的。教育惩戒权性质上也是一种公权力,也是应当受限制。
13日江汉区教育局通报称,因临近期末考试,学生上课疯闹,班主任夏某对近10名学生进行了惩戒,已责成北湖小学对涉事老师停课反省处理,并向学生和家长致歉。还望通过该事件,给所有老师和教育部门都提个醒,以往一些认为是惯常的惩戒措施,在《规则》实施后则变得违规,不能容许了。山东 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