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 (通讯员 江法宣 见习记者 庄剑翔)近日,扬州江都的胡女士在外办事的时候,丢失了手上佩戴的两枚戒指,报警后,其中一枚已经找回,而通过查阅公共视频看见,在事发同一时间地点,有一名男子也捡到了一枚戒指,可男子不愿意第一时间返还,于是胡女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庭审时,男子带来的戒指并不是胡女士丢失的,最终,因胡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丢失的戒指是男子捡到的这一枚,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12月26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事件的详情。
江都的胡女士去医院看望朋友,途中她从某小区下车办了点事。看望结束后胡女士突然发现,自己手上戴着的两枚钻戒不见了。她赶紧原路返回寻找戒指,但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她随后报警求助。
民警调阅公共视频发现,胡女士此前手上还戴着戒指,而在医院时,手上已经没有戒指了。视频显示事发当天晚上7点左右,事发地附近有人弯腰捡东西,随后经过证实,此人捡到的物品确实是胡女士遗失的其中一枚戒指,最终被找回。
当晚9点左右,同一地点还有另外一名男子弯腰捡东西。经了解,该男子是张先生。张先生说,自己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后来随手给孩子玩了,现在不知在哪,无法归还。胡女士认为,张先生明明捡到自己遗失的戒指,却不愿意返还,于是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退还钻戒,或者折价赔偿,资料显示,那枚戒指购买金额为4.2万余元。
庭审中,张先生带来从家中找回的戒指,称是其捡到的那枚,但胡女士表示,这枚戒指并非自己遗失的戒指。法院审理后认为,凭借单一的视频资料以及张先生的自认,仅能证明张先生当晚拾到戒指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胡女士遗失的钻戒由张先生拾得。
最终,江都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江都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夏云表示,本案中,胡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确实捡到自己遗失的戒指,所以,无法要求张先生退还其遗失的戒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