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列出30条硬核措施。12月25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其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徐苏宁
现状
共保障低保对象
45.2万户78.5万人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省民政厅副厅长戚锡生介绍,目前,全省共保障低保对象45.2万户78.5万人,特困人员21.2万人。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771元,以设区市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一体化。
目标
明确江苏改革目标
实施“三步走”
《实施意见》明确了江苏改革目标:构建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筑牢底线。
“三步走”路线图
到2021年
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
到2025年
救助覆盖面有效拓宽,救助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到2035年
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
亮点
1
特困救助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在增强兜底功能方面,《实施意见》亮点频出。如完善低保制度,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结合,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落实分散供养人员委托照料服务,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到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积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经验,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灾害等专项救助制度基础上,加强法律援助,开展司法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工作。
2
按困难程度划分救助对象,打造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实施意见》对救助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划分为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急难对象等不同圈层。根据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实际需要,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
比如,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实施意见》还细化了社会救助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针对学龄阶段的困难家庭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针对有就业和参与产业项目需求的困难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或产业项目帮扶等。
3
合理确定救助水平,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
根据国家政策导向,江苏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相结合的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类情形,由各设区市确定。
戚锡生介绍,江苏省级层面对低收入家庭作了统一界定,即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明确将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范围。实际工作中,江苏专项救助政策已经延伸到低收入家庭,但各部门之前采用的低收入标准不统一,现在是在低保对象之外,为各部门实施专项救助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标签对象。
4
只需跑一次,“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
如何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实施意见》明确,深化“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机制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强化多主体、多层面、多渠道的主动发现。特别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监测预警平台,主动发现困难群众。
《实施意见》还要求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深化江苏“温情社会救助”改革,全面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申办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构建全省统一的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体系,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整合现有工作力量,加强县(市、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实行社会救助事项统筹办理;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完善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社会救助事项“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推广全科社工服务;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点),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困难群众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