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个鸡蛋,没结账就想离开。超市店员将其拦下询问,老人突然倒地猝死。家属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法院起诉索赔38万余元。12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通讯员 徐振宇 黄晴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严君臣
事发:拿鸡蛋没结账,老汉被店员制止后猝死
据介绍,6月13日下午,67岁的男子谷某进入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后,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看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赶紧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喊住,老人便返回超市内。
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老人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交涉不成,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扯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冰柜旁时,突如其来的一幕出现了。从公共视频中可以看到,谷某的身体突然摇晃了一下,随后就倒在了地上。
据介绍,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周某拨打了110、120电话。期间,还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老人进行胸外按压。之后,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未能抢救成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家属:老人在超市曾买到不新鲜鸡蛋
7月9日,谷某家属起诉超市立案。崇川法院于8月1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谷某家属认为,有知情人曾透露,事情起因是谷某在事发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想退货,但超市没有同意,老人便做出了私自拿了超市两个鸡蛋的行为。家属表示,谷某是老知识分子并无恶意,即便老人拿鸡蛋不对,在老人把鸡蛋放回后,超市店员不应当也无权力限制老人行动自由。
谷某家属还认为,超市店员限制老人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老人猝死的直接原因。超市没有及时拨打120,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超市方在老人倒地后的20分钟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
涉事超市辩称,员工是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老人的行为,要求其归还超市财物,期间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被员工制止时,老人忽然倒地,员工也立即拨打110、120进行急救。随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
超市方认为,制止谷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超市方未有任何过激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是由于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超市做法未超合理限度,驳回家属诉求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人的离世令人惋惜,家属的丧夫之痛、丧父之痛实属人间大哀,但在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应对谷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被告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看出被告员工和谷某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谷某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也拨打了 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
据此,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谷某的死亡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原告已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必要限度自助行为
符合公众预期
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在履职工作中,发现顾客可能存在购物未付款行为时,上前询问、查验既是其工作职责,又是超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没有过错。此外,老人倒地后,超市工作人员拨打了 110、120,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其行为与顾客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理上,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虽然表面上可能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权利造成一定妨碍,但其具有正当性,应予肯定,这也符合公众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预期。值得注意的是,自助行为虽为法律和公共道德所认可,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此也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