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生活无锡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20年12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捉了千只夜鹭,获刑同时赔50多万

  “我就打电话给收夜鹭的人问她收不收鸟,她叫我送到杨家巷去,之后我就把网兜里的鸟都给她,她说9块钱一只。”杨某细等人怎么也没想到他们以9元一只价格出售的夜鹭鸟,竟是受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只为贪图蝇头小利,最后将自己送上了审判席,同时还要面对高昂的赔偿。

  

  朱鲸润 刘丹 陈琳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杨某细、潘某英、蒋某辉、杨某明、杨某寿、杨某云、粟某林等人自2019年起,采用捣掏鸟窝、摇晃树干、竹竿套取等方式在属于禁猎区、禁猎期的溧阳市、宜兴市、南京市溧水区、安徽省郎溪县等地,非法狩猎夜鹭1000余只,而且大多为幼鸟。猎捕到夜鹭后,他们出售给陈某等人。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夜鹭是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及价格认证中心意见,夜鹭的价值达到500元/只。

  杨某细等人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为此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人就其违法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500元/只的价值承担非法狩猎行为所造成的夜鹭资源损失。案件审理期间,部分被告人主动缴纳赔偿款项共计16300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细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某、葛某收购夜鹭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对各自的违法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破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至有期徒刑7个月、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同时承担3万元至17.5万元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538000元;并责令限期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统计,江阴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自去年7月运行以来,已审理各类涉野生动物案件65件,对80余人判处刑罚,收到被告人缴纳罚金及生态修复费近60万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