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9点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000万场庭审直播案件。经过庭审,法院当庭判决王某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相关事务费用229.3万元。
见习记者 陈子秋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老山非法采石,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进入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资源量78147吨。2017年至2018 年期间,王某以浦口区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为掩护,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采矿,开采灰岩资源量65501.5吨,泥灰岩、泥页岩资源量23867.2吨。今年1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尚在审理中。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案涉非法采矿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认定王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损害费用共计 2293112 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对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的修复,需结合周边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工程统筹考虑,请求判令王某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893112元,以及事务性费用40万元,并按照一体化保护的要求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方案和方式。
法庭判决被告赔偿229.3万元,被告已缴纳
法庭认为,在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明显破坏了原始植被。山的破坏影响到林、草,林草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这些植被的破坏直接、间接影响了飞禽走兽的栖息地,影响到了生物多样性。一个生态要素的破坏,往往会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个要素造成不利影响。系统保护需要从各个生态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保护,对破坏生态所造成损失的计算,也要从系统的角度充分考虑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40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受理后,王某委托代理人足额缴纳了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