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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老人跟团游猝死,旅行社该担何责?
南京六合法院:家属担7成,旅行社担3成赔偿17万

  快报讯(记者 刘遥)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子。一对老夫妻跟团旅游,谁料其中一名老人在旅行时身体不适,于转院途中身亡。事后,家属发现老人找的旅行社,把游客“外包”出去,实际上是别的旅行社带着两位老人旅行的。家属认为老人的死亡,涉案旅行社均有责任,于是诉至法庭,索赔50多万元。六合法院调查后认为,家属和旅行社应分别承担7成和3成责任,判决涉案旅行社赔偿17万多元。

  2019年6月,81岁的姜爷爷带着71岁的老伴吴奶奶,在南京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内蒙古6日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同年7月,他们到了内蒙古游玩,途中吴奶奶突然身体不适,送往当地医院被初步查出患有低血压性休克、动脉瘤等问题。后来,吴奶奶在转院途中去世。

  吴奶奶的家属事后才得知,两位老人找的第一家旅行社,是将旅客交由第二家旅行社接待的,而另一家旅行社又与第三家旅行社有合作。也就是说,姜爷爷和吴奶奶是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但两位老人是由第三家旅行社带出游玩。家属认为,第一家旅行社擅自将旅游服务委托给别的旅行社,在吴奶奶身体出现不适时处理不当,导致老人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 年,吴奶奶的家属将涉案三家旅行社一起告上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多万元。

  法院认为,第一家旅行社在为老年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充分考虑到老年旅游者的身体健康因素,合理安排行程,而A旅行社未与两位老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还擅自将旅游服务委托给第二家旅行社,对于吴奶奶在此次旅游途中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第二家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擅自将旅游服务转委托给第三家旅行社,亦存在过错;第三家旅行社作为涉案旅游团的地接社,应同样尽到更高的义务。在旅游者身体不适时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其充分休息或及时送医,而第三家旅行社并未完全尽到以上义务,对吴奶奶的死亡存在过错。

  但是,姜爷爷和吴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事已高,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应对旅游目的地、行程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应告知其直系成年亲属,原告作为儿子亦应时刻关注父母的健康状况和行踪,帮其规划合理的旅游路线,故对吴奶奶的死亡,家属也具有过错。

  近日,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吴奶奶的死亡,家属自担70%的责任,三家旅行社应承担30%,赔偿1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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