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助收银系统扫码结账时,南通女子杨某故意不扫部分商品二维码多次逃单,共计292.1元。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简称崇川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9月,杨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在崇川区盒马鲜生超市内自助结账时,通过故意不扫部分商品二维码的方式,盗窃牛肉、酸奶、巴沙鱼柳、水果等商品,共计价值292.1元。
庭审时,杨某辩称,其盗窃数额较少,不构成犯罪。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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