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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说好的肋骨隆鼻,竟用“假体”替代
女子起诉美容诊所获退款和三倍赔偿
  视觉中国供图(图片与本文无关)

  南京市民赵女士,在一家美容诊所购买了多个美容整形服务项目,并支付了近5万元。然而,手术做完后,不仅没有达到当初承诺的效果,反而近乎“毁容 ”。更令赵女士没想到的是,这家美容诊所压根不具备实施医疗美容整形手术的资质,随后她将这家美容诊所诉至法庭。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顾客 美容整形换来“毁容”

  2019年初,52岁的赵女士在南京一家美容诊所咨询后,经不住工作人员劝说,当场购买了双眼皮、自体全肋骨隆鼻等服务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服务费近5万元。

  当时,美容诊所院长宣称自己在整容外科从业近20年,擅长鼻部整形,脸部脂肪整形,并对赵女士承诺手术无风险,整形后肯定会达到绝佳的效果。之后,赵女士就做了整容手术,全程近11个小时。

  然而,令赵女士没想到的是,手术后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出现面颊凹陷、鼻部歪斜感染、鼻孔大小不一、肋骨及大腿部位疼痛难忍、眼睛下部异物感明显等症状。同年4月,她再次来到诊所,要求诊所对自己面部进行修复,可做完后效果依旧令人失望。同时,赵女士还出现了大小脸、鼻歪等情况。

  监管 诊所涉多项违法行为

  后来,赵女士得知,美容诊所并没有按照约定用自己肋骨手术,而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假体隆鼻,术后也并未告知。面对赵女士的质疑,美容诊所称是因为当初手术时赵女士山根与肋骨衔接不好,所以才改用假体。

  经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赵女士得知,该美容诊所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如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监管部门随即给予诊所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全面整改等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停业整顿。赵女士的整容手术,在美容诊所压根没有留下任何病历资料。面对执法人员询问,美容诊所辩称,赵女士隆鼻手术使用假体,是因为当初取出肋骨后,发现肋骨存在钙化的情况,无法使用。

  因为整容失败,赵女士此后又花了大量费用进行修复,还因此患上重度抑郁症,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在向美容诊所索赔遭拒后,赵女士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认为美容诊所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返还整容费用并三倍赔偿。

  诊所 不存在欺诈行为

  近日,该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美容诊所辩称,自己是一家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有多名具备医师资质的医务人员。当初赵女士到美容诊所接受整形手术,是因为此前在其他医院整形效果不满意。

  美容诊所称,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由于个人审美和医疗水平有限,不一定能满足各自的需求,可能出现效果不理想,若出现以上情况,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同时,某些整形手术必须采用软组织代替品,个别人可能出现排异现象,医生与患者难以预测。同时,协议中也列明了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情况,告知了手术风险。诊所当初并未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赵女士,也从未向其承诺过手术没有任何风险。因此,诊所不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双方协议,赵女士接受肋骨隆鼻项目,并非赵女士所说的自体全肋骨隆鼻。此外,术后赵女士对效果不满意,尤其鼻子弯了,完全是因为赵女士过早拧鼻所致,因此不应当由美容诊所来承担责任。

  判决 退费并三倍赔偿

  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容诊所提供的手术协议上,明确写了“肋骨鼻”,手术前赵女士也曾就隆鼻材料询问过美容诊所,诊所也明确告知是“全肋骨”。同时,诊所有关为何隆鼻手术不使用肋骨的原因,在接受卫生机关询问时,回答是因为肋骨钙化,但在与赵女士的微信往来中,却告知原告山根肋骨衔接不好,前后陈述不一致。且其在明知全肋骨与假体存在重大差别的情况下,未经赵女士同意就进行替换,且术后也未明确告知,因此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赵女士到美容诊所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对于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美容诊所返还赵女士有关肋骨隆鼻综合费用29800元以及三倍赔偿金89400元,共计1192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共计6000多元由美容诊所来承担。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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