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下午1时45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放火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20年3月20日8时许,被告人严豪杰驾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其岳父住处,在二楼卧室内向其妻被害人刘某索要钱款用于归还赌债,遭拒绝后持刀连续戳刺刘某颈部致刘某死亡。为毁尸灭迹,严豪杰在该卧室内用打火机点燃书本等物引燃屋内物品后逃离现场,致该房屋二楼严重毁损并焚尸。严豪杰作案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又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应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严豪杰有自首情节,但其杀人动机卑劣,杀人后又放火毁尸灭迹,情节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严惩。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严豪杰,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围绕“是否预谋杀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是否因为被告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等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被告人严豪杰进行了最后陈述。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旁听了庭审,当日下午4时15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