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院子里打扫卫生,一个外卖盒突然掉下来砸她肩膀上,幸亏没受伤。”近日,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一小区的吴先生报警称,母亲被高空抛物砸中,希望民警找到抛物者,以免再有人被砸到。
高空抛物伤人何时休?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将于明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且明确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也要担责。
通讯员 雨公宣 杨汉石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见习记者 陈子秋 记者 顾元森
外卖盒扔下楼砸到人,肇事者找到了
11月2日,吴先生报警称,母亲被高空抛物砸中,虽然没受伤,但这种行为必须制止,请民警帮忙找出抛物者。
民警在事发地一楼院子里找到一个空的外卖盒,外面的塑料袋上赫然贴着外卖订单。根据上面的信息,民警找到了住5楼的张某。张某表示,应该是儿子小张点了外卖,吃完后直接把盒子扔下了楼。由于小张不在家,民警在电话里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小张向民警和吴先生保证,以后再不会往楼下扔东西,并答应马上回来把一楼院子打扫干净。见张某父子态度诚恳,母亲也没受伤,吴先生便没有继续追究。
高空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2019年6月19日下午,在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名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伤。次日凌晨,警方发布通报称,女孩是被楼上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女孩送医救治后生命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同年的7月2日下午,贵州省贵阳市,10岁的王某从楼上推落两个灭火器,其中一个砸到住户袁某头上,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的父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万多元,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了避免高空抛物伤人后找不到责任人,有的小区安装了摄像头。南京市建邺区莲花南苑小区有14栋高楼,大部分是租户。没装摄像头之前,小区高空抛物事件频繁发生,扔下楼的有西瓜皮、啤酒瓶等各种垃圾。小区物业通过张贴警示标语、告示等方式,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但收效不大。2017年,小区物业买了18个摄像头,在每栋楼的前后都装上。去年又加装17个探头,实现小区摄像头全覆盖,自此几乎没了高空抛物现象。去年6月,位于南京江北的新江雅苑小区在装上智慧摄像头后,高空抛物现象也大为减少。
《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有具体规定
虽然安装摄像头对于防范高空抛物有明显效果,不过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小区普遍安装摄像头监督高空抛物不是很现实。一方面,不是所有业主都同意安装,有人觉得会侵犯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小区全面安装监督高空抛物的摄像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关于小区内增设摄像头监督高空抛物,有关人士表示,一方面要看是否涉及物业维修基金等公共收益的使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安装摄像头的位置、角度等,需充分考虑兼顾保护业主隐私等因素。另外,建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以及社区等加强教育、引导业主,毕竟增强安全意识、加强防范才是根本。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将于明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对于高空抛物,除了街道、社区、物业公司加强宣传教育、安装必要的设施外,在法律层面上的惩戒是必不可少的。不论是现行的法律,还是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都对高空抛物做了相关规定。高空抛物不但是不文明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