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反悔上诉,同时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近日,徐州中院采纳了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依法对上诉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了改判,加重刑罚一年三个月。该案是徐州中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反悔抗诉获“从重”改判案件。
李伟豪 张晓培 赵静
被告人李某系中学老师,为了挣点“零花钱”,与情人闫某商量给他人介绍工作为名赚取财物。为了让别人相信其有安排工作的能力,李某让闫某对外宣称自己是市委办公室的李处长。
2017年3月,闫某跟凌某的叔叔说可以委托市政府的李处长,让凌某到铜山水利局干办公室主任正式带编制的工作,并以此为由索要了10万元。
在凌某多次催问进程后,李某还安排他人假冒组织部的马科长,对凌某进行安抚,在会面后有意让凌某将其送至市行政中心,并告诉凌某这就是其办公的地方,以此稳住凌某。此后,李某又与闫某共谋,再次以疏通关系为由向凌某索要了5万元。
该案移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鉴于李某认罪、悔罪,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官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其从宽处理,量刑适当。但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否认其伙同闫某诈骗他人15万元的事实,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判决基于认罪认罚对李某判处的刑罚失去法律依据,原判决所处刑罚已属不当。
11月13日,徐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对犯罪事实、量刑均提出异议,系不真诚的悔罪悔过表现,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从宽的基础不复存在,徐州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