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水工陈某在送水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饮用水公司认为和送水工签的是运输承揽合同,不承担相关治疗费用,人社部门也认为不构成工伤。陈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
王芳 刘国庆
人社部门不认可工伤
2018年7月,陈某与常州一家饮用水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承揽合同,约定承揽运送该公司生产的桶装水等系列包装饮用水及饮水设备到达各指定地点,并负责回收空桶、货款和水票等。
2019年4月18日,陈某在驾驶三轮车运送桶装水途经一处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骨折。
饮用水公司认为,陈某通过软件接收送水业务,该软件需要陈某每日开启才能派单,公司不会强行要求其开启更不会因其不开而处罚,其和公司之间只是承揽合同关系,没理由承担治疗等相关费用。
陈某向常州市新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新北区人社局认为,陈某与饮用水公司之间签订的是运输承揽合同,双方结算费用为运费,属于合作承揽关系,且工作中无需考勤,不要打卡请假,不要审批,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最后作出了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陈某不服,将新北区人社局作为被告,饮用水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新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该饮用水公司软件并不是网约平台性质的软件,系公司管理送水工特制的软件,结合公司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该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按月收取劳动报酬的事实,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构成。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告新北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的判决,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三人饮用水公司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互联网行业日益兴起下的灵活用工关系,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本位。陈某长期稳定地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定期支付其劳动报酬。且公司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认可陈某为其单位职工,并明确了其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因此,陈某与该公司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要件。最终,常州市中院驳回了第三人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