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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苏省六部委出台“实施意见”清理各种“奇葩证明”
亲属关系等20项证明,社区不再出具

  各种五花八门的证明让百姓不堪其扰,也让基层部门不堪重负。11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在内的20个“老大难”证明事项不应由基层组织出具。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徐苏宁

  今年4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国家层面第一个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江苏如何做?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时间节点,到2021年底,江苏将基本清理完毕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大力减少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

  一枚小小的社区公章,让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严格社区事项准入制度。各级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凡是有事项要进入社区的,省、市须经同级城乡社区建设协调机构同意,县(市、区)须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社区。经批准确需进入社区的事项,不得要求设立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需要经费投入的,应明确其来源。

  《实施意见》公布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今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或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提供。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政策措施的协调、衔接工作,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真空”,影响群众办事。对于取消事项难执行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逐级上报。

  针对“社区万能章”的现象,江苏各地将及时部署开展治理专项行动。同时,对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证明事项,制定具体表单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并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加强监督管理,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对各级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采取通报、媒体公开曝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等必要措施。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一)

  证明名称

  办理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与公安、民政、卫生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方式核对,证件丢失可由相关部门补办

  2

  居民身份信息证

  (户籍证明)

  相关部门可通过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查询,或由居民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予以证明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内容变更

  4

  居民养犬证明

  根据各地法规、规章由主管部门办理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负责依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人员情况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或社区戒毒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

  可通过与民政、法院信息共享方式核对,或由居民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配偶死亡材料等予以证明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

  10

  健在证明

  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核对

  11

  死亡证明

  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法院信息共享方式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给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

  (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提供就医记录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

  14

  婚育状况证明

  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予以证明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停业证明等,由居民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证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方式核对,居民应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

  17

  居民财产证明

  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和个案方式查询,居民应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行驶证等予以证明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核对,继承人当如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户口簿等材料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残疾人证、车辆行驶证、学历学位证等,应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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