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仇志泉 卢攀 记者 毛晓华)搭乘他人二轮摩托车时未戴头盔,结果遭遇车祸身亡。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孙某家属将肇事者、汽车保险公司以及摩托车驾驶人陈某告上法庭。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近期对该案进行调解,法院认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搭乘二轮摩托车且不戴头盔的行为存在危险,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险,故应对自己因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的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今年3月,钱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受伤、车载乘客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靖江市交警大队认定,钱某和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因未戴头盔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
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孙某的5名近亲属起诉到靖江法院,要求钱某、钱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陈某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近118万元。
孙某的近亲属认为,孙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即便需要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也只能减免二轮摩托车车主陈某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但保险公司和陈某都认为,孙某虽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但因未戴头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在35%至40%范围内承担责任,陈某认为应减轻自己20%至30%的赔偿责任。另外,陈某还提出,他当天是顺路无偿搭载孙某,属于好意搭载,要求额外减轻自己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钱某和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孙某虽然无事故责任,但无事故责任并不代表无过错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搭乘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存在危险,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危险,故应对自己因颅脑损伤造成死亡的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经靖江市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死者孙某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