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11月5日刊登社评《叫停奇葩证明,得国务院督查组通报?》,读后,除了赞同作者的观点,我还想到,相对来说,公证处是向各方面索取证明的大户,少开证明应当从公证处做起。
几年前,老母亲去世之后遗留下一套一居室,依法应由我们兄弟三个继承。我们去房管所找到办事员说了打算,办事员说,我们要先办理房屋继承权之后才能进行市场转让。
我们找到一家公证处,公证员说,你们确定谁继承之后,让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你们与老母亲的关系证明,再来办理公证手续。这让我们犯了难。由于大哥几十年前上山下乡,户口早已迁出,户籍所在地都先后划分了几次,想开具大哥与老母亲的关系证明太难了。我们只好去另外的公证处,看看他们是否愿意降低公证的难度。我们向公证员介绍了有关情况之后,公证员同意变通一下,为我们办理公证,即不需要大哥与母亲的关系证明,而要大哥公证时到现场说明情况。几天之后,我们顺利拿到了公证书……
回头细想,就我办理公证这件事而言,只要公证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适当“变通”一下,有些证明原本是不需要开的。而一味地给人“添麻烦”,甚至抛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并非公证之本义。
南京 王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