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庄园 记者 刘国庆)李某乘坐丈夫的摩托车遭遇事故后头部受伤,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近日,常州市武进区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李某未佩戴头盔,对方驾驶员因此减轻5%赔偿责任。
2019年3月份,李某乘坐丈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相撞,李某和丈夫均受伤。李某伤势较重。经鉴定,李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构成十级残疾,此外,其肋骨骨折也构成十级残疾。
经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的丈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李某起诉到武进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李某乘坐摩托车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其头部受伤,李某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头部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酌情减轻驾驶员张某的赔偿责任。正常情况下,张某在事故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因原告李某未戴安全头盔,依法减轻驾驶员张某5%的赔偿责任。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王婷玉介绍,在审判实践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减轻(5%-10%)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故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在驾驶、乘坐二、三轮电动自行车或摩托车时一定要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驾驶。(文中当事人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