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丁某中午才和朋友喝了很多白酒,晚上又出去喝酒,在喝了大约一瓶红酒后因酒精中毒倒地身亡。随后,丁某妻子将中午一起喝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杨某做成一笔大买卖,专门请丁某和史某以及其他一些朋友吃午饭。席间,丁某多喝了几杯白酒。一同参加午宴的史某是丁某的同事,后来便将他送回家。下午4点多,史某接到丁某的电话,便开车将他从家里接到公司。
当晚,丁某又与其他朋友约了饭局,并喝了差不多一瓶红酒。谈笑间,丁某突然从椅子上滑向地面。很快,丁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为此,丁某的妻子将杨某、史某还有中午一起吃饭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杨某和史某等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法官认为,亲朋之间的宴请聚会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饮酒者对共同参与饮酒的其他人员不能恶意劝酒,应尽到善意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本案中,作为共同就餐的同事,史某将丁某送回家,且当时丁某的妻子在家,杨某和史某等人已经尽到对丁某的照顾义务,对他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丁某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法官表示,饮酒者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在回家后,傍晚又让史某将他送到公司,且参加晚宴再次饮酒,放纵自身行为,饮酒不能自控,并最终导致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丁某对自身死亡具有重大过错。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丁某妻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