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龚春华 刘琼 见习记者 柴军虎)李某是一家公司资财部的副经理,因与部门领导发生冲突后,被公司调至保安室办公。李某为表达抗议多次阻拦公司进出车辆,后来被公司开除。随后,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17年4月,李某所在资财部经理由采购部经理兼任。因对新任部门经理不满,李某与其发生口角。为平息矛盾,公司批准李某休息6个月,休息期间给予李某全额劳动报酬。
李某返岗后,公司安排李某临时在保安室办公,并且未安排实质性工作。此外,保安室四周设有五个摄像头,同时禁止李某进入办公大楼。
李某称,保安室根本没有办公条件,是公司在为难他。为此,公司在半个月内共处分李某8次,李某则认为公司蓄意制造处分,在公司门口阻拦车辆。最终,公司以李某多次违纪向李某出具了《解雇通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从通知李某到四周有五个摄像头的保安室报到,但却不安排工作任务,再到保安室监控录像显示频频处分李某,可以看出公司已不愿意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蓄意解除意图明显。
同时,李某因对新任部门经理调整不满,与部门经理发生口角导致影响部门工作的开展。公司批准休息6个月期间,没积极主动与公司沟通恢复工作,反而在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后,要求公司给予开除单,甚至采取部分过激行为。因此,争议过程已充分反映双方均无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认定双方为合意解除合同,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均不服从判决,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