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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南京中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
法院:借款合同无效

  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一起看似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借款人到期未还清债务被出借人诉至法院。是普通的借款纠纷还是另有隐情?法官抽丝剥茧,还原事实真相,最终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10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第一案。

  逾期未还清借款,借款人被诉至法院

  2019年5月9日,章某(出借人)与於某英、冉某(借款人)、於某海(担保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於某英、冉某向章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利率为2%,借款期间自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於某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天,章某向於某英支付30万元,2019年5月10日支付70万元。此后,於某英、冉某分4次向章某还款共计75.21万元。

  因仍有24.79万元未归还,章某将於某英等告上法院,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归还借款本金24.79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普通借款还是职业放贷?

  一起看似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也支持了原告诉请。但在二审过程中,法官却发现这起借款纠纷背后另有端倪。

  二审中,上诉人主张章某为职业放贷人,他提出半年内,上诉人与章某及案外人耿某发生了4次借贷,第一次借款本金50万元,短短几天还款51.85万元,利息高达年利率135%,由耿某出借,章某收取利息和费用。第二次借款本金90万元,一周后偿还本息共计93.156万元。第三次借款即本案100万元借款,收取了1.9万元砍头息和费用,上诉人签名时是空白合同,章某的名字是后加的,实际出借人是耿某。第四次借款本金60万元,於某英向耿某借款,用款时间4天,向章某还款61万元,利息高达年利率152%。而章某自称无业,案涉借款是因为朋友介绍於某英有资金需求,其为赚取利息才同意出借。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法院另查明,章某出借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案外人耿某。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存在以下情形:1. 出借资金全部来源于案外人,而非自有资金;2.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一段期间陆续发生四笔借款,每笔借款均收取了高额利息;3. 案涉借款合同格式化程度较高,且借款人、担保人签字时出借人一栏空白未填;4. 出借人使用的微信名中包含“垫资过桥调头”字样,有招徕不特定对象放贷的特征。综合上述因素,章某具有明显的职业放贷特征,案涉借款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法院对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

  基于借款人、保证人明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仍向其借款,三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保证人对借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主审法官市法院金融庭副庭长张晗庆表示,“职业放贷人”的判断标准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的具有营业性。案件审理中,应当考量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在上述案件审理中,南京中院查明出借人具有明显的职业放贷特征,故依法认定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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