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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苏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管好“钱袋子”,确保花得其所用得安全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如何“花得其所、用得安全”?10月27日,江苏省政府举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发布会现场,江苏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两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徐红艳

  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介绍,《办法》是对2010年出台的省政府第63号令的全面修订,也是近年来江苏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成果的法治固化。“63号令原有43个条文,40个条文被重新修改,修订覆盖面达93%。”沈益锋表示,新修订的《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新要求,遵循了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实现财政资金“花得其所、用得安全”的管理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办法》具有体现“放管服”改革方向、创新支持发展方式、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建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细化管理职责分工、创新争议解决方式和硬化法律责任承担七大特点。

  例如,在“放管服”的改革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专项。同时,适度下放项目审批权,赋予市县更大的资金自主权,市县可以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的专项资金管理方式,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将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将“放管服”要求落实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创新支持发展方式,将“拨改投”“无偿转有偿”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财政改革经验予以条文固化,规定专项资金可以创新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逐步减少无偿补助,采取政府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福莲介绍了修订《办法》的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据悉,《办法》共7章49条,包括“设立、调整和撤销”“使用和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等,涉及省级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管理等全流程。

  在专项资金的设立上,《办法》创新提出,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同时建立了调整和撤销机制,明确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专项资金设立目的失去意义或者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执行进度缓慢、结转规模较大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省财政部门可以报请省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另外,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执行、预算绩效管理和考核、监督管理职责等,《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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