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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抑郁症女子将前同事推下水,双双溺亡
事发南京溧水无想山水库;律师:推人女子已死亡无需追究刑责,但被害人家属可要求赔偿
  女子被推入水库瞬间 视频截图

  近日,一段女子系鞋带被同伴推下水库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网络消息称,事情发生在南京溧水,两人系闺蜜。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溧水警方了解到,该事件确实发生在南京溧水无想山水库,且涉事双方都已溺亡。溧水警方25日通报,两人曾是同事关系。事发后,围绕着事件的各种法律问题也引起了网友议论,为此现代快报记者请教了律师。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季雨 刘遥

  女子被同伴推入水库双双溺亡,两人曾是同事

  10月24日,一段据称是南京溧水一水库边,一名女子将正在系鞋带的同伴推入水中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

  在该段长12秒的网络视频中,一名身穿橙色外套的女子和一名身穿黑色外套的女子在水库边游玩。就在橙色衣服女子弯腰疑似系鞋带时,黑衣女子突然靠近将其往水里推,猝不及防之下,两人从浅水区落入深水区。

  此前,网上有消息称,该事件发生地在南京溧水区无想山水库。也有消息称此事发生时间为10月21日,两女子关系疑似闺蜜。至于为何发生这样的事情,网络消息并没有透露,只是称黑衣女子疑似患有抑郁症。

  10月24日晚,现代快报记者就此向溧水警方核实,初步确定该事件发生在溧水,涉事的双方都已溺亡,黑衣女子曾服用防抑郁类药物。但两人是否为闺蜜,以及存在什么纠葛,警方并未透露,称需要后续调查后再发布通报。

  10月25日晚,溧水警方发布通报称,2020年10月22日17时许,溧水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溧水区一水库有两名女子溺水身亡,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初步调查,两名死者分别为史某某(女,43岁,溧水区人,生前患有抑郁症)、刘某某(女,47岁,溧水区人),二人曾为同事关系。10月21日12时许,二人相约前往溧水区某水库游玩过程中,史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推下水,自己也一同落入水中,二人均溺水身亡。目前,相关侦查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推人女子是否涉嫌故意杀人?水库管理方需担责吗?

  事情发生后,引起了网友热议。案件是事先预谋还是临时起意?抑或朋友之间的恶作剧?目前不得而知,很多网友评论,这是故意杀人罪。对此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了律师。

  黑衣女子的行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

  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应超表示,从本案的细节来看,事发地点是水库的一角,一旦落水很难得到及时救援,即便是游泳高手,猝然之间落水也会危及生命安全。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黑衣女子确实有推人的动作,如果双方之前存在矛盾纠纷,那黑衣女子可能会产生伤害或杀人的故意,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徐应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

  目前两名女子都已溺亡,警方也只能调查双方的关系,无法追究黑衣女子刑责。

  橙衣女子家人可以向黑衣女子亲属追偿吗?

  徐应超称,事发后,橙衣女子的家属可以要求黑衣女子亲属赔偿因死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比如丧葬费、救治时产生的医疗费等,这些费用将在黑衣女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

  涉事水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水库是案发现场,水库方是安全管理人,承担的是民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保障义务,是指水库应该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相对人不受侵害的义务,而合理限度的认定会从水库是否收费,是否为经营性公共活动场所等方面具体分析。

  针对此案中水库管理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徐应超认为,水库方责任较轻或者无责。理由是,橙衣女子的溺亡是人为造成,而非失足落水,水库管理方的责任很轻。当然,家属有权在起诉时要求水库管理方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一般来说,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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