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女方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交给男友使用,两年多时间里向对方转账20万元,并帮对方偿还了部分贷款。两人分手时,男方写下20万元的借条,随后女方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近日海门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借条有效,男方应当还钱。
据介绍,2017年4月,江女士与秦先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江女士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两张信用卡交给秦先生使用,前后转账支付秦先生的款项超过人民币20万元,还偿还了对方刷信用卡产生的贷款。
2019年10月30日,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两人再无经济往来。秦先生亲笔写下了一张借条给江女士。借条内容显示,秦先生一共向江女士借款20万元人民币,要是不归还,秦先生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条落款处,借款人为秦先生,出借人为江女士,双方都签名确认。
2020年1月9日,江女士持上述借条起诉至海门法院。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认可案涉借贷是在恋爱期间江女士支付给秦先生,案涉债务的形成是双方自愿的,尽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秦先生主张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被胁迫,但无任何证据证实。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江女士的诉讼请求,由秦先生偿还相应借款。严君臣 周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