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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商业银行可与客户自主商定存贷款利率

  近日,央行发布了《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商业银行法》是规范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事项变更、业务经营、市场退出等一系列行为的基本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曾在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

  对比旧版,不难看出,本次《修改建议稿》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4个章节。主要围绕完善商业银行类别、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等八个方面进行修改,内容涉及:完善商业银行类别,扩大立法调整范围;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客户权益保护;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本次草案还有个明显的特点是“扩权”,首次明确银保监会、央行有权对涉嫌违法事项的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

  在此之前,商业银行是按照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此次的修改稿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业内人士表示,这进一步加速和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减少行政约束,并且可以真正地照顾到小微企业。

  总体上,《修改建议稿》突出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更加注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特别是股东行为的治理,更加强调资本监管和功能监管,更加重视对客户权益的保护。尽管市场寄予厚望的分业与混业经营问题尚未得到突破,但《修改建议稿》总体上充分回应了金融实践中的呼声,补齐了系列监管短板,将给我国商业银行乃至整体金融运行带来系列深刻变化。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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