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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把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传染病防控的监管纳入地方法规
泰州又一次第一个“吃螃蟹”

  10月16日上午,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0月18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省首部传染病防治卫生管理政府规章。

  据悉,《办法》共八章31条,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校外培训机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消毒服务单位、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未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方面。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订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教育和培训。

  此前,校外培训机构、集中空调等行业传染病防控的监管,国家及其他地方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没有纳入,但日常生活中,这些新兴行业对传染病的防治防控有着很大的影响,此次实施的《泰州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它们一并纳入监管。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实施因病缺勤缺课监测上报制度,实施追踪登记和病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实施每日晨检、健康监测,发现师生有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和黄疸等症状的及时登记并报告。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规章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如医疗机构未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实施因病缺勤缺课监测上报制度,实施追踪登记和病愈返校证明查验等措施),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普通中小学校应当实施每日晨检、健康监测,发现师生有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和黄疸等症状的及时登记并报告),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贾健 毛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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