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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张志超案,实现正义不能止于“国赔”

  对受害人依法赔偿与严厉问责办案人员,当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标配”,惟有两者并举,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备受关注的张志超案又有新进展。

  10月19日,记者从张志超案代理律师处获悉,被羁押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将于10月20日领取约332万国家赔偿。据悉,332万国家赔偿,包括188.9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141.6万精神损害赔偿金。

  与其他冤假错案当事者一样,张志超案经历了从错判、喊冤和再审纠错等过程。

  2006年,临沂中院认定张志超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罪犯,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2011年张志超突然喊冤,母亲马玉萍开始四处申诉。2017年11月,最高法决定再审。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

  张志超获得332万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他被错误羁押多年的补偿,是体现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举。

  只是,仅有赔偿还不够。就在19日,张志超本人还通过视频表示,赔偿无法弥补15年来自己遭受的痛苦,没有人愿意用15年换取这些赔偿,希望办案机关赔礼道歉,也希望对当年的办案人追责。

  张志超这席话,也代表了冤假错案受害人的普遍心声。

  梳理近年来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对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是有的,但谈不上普遍性。理性来看,冤假错案的形成有多种原因,既有特殊历史背景,又有人为因素。但不管哪一种,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相关人员急功近利的指导思想和刑讯逼供的不法手段。张志超案,当事人就曾表示受到刑讯逼供。

  冤假错案不仅让当事人含冤遭罪,也严重伤害社会公平和司法正义。对此类案件,不能止于纠正,还要着力防范。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基本司法原则,恪守办案程序,另一方面,对冤假错案责任人,应严厉追责,不可轻纵。

  特别是,对人为原因形成的冤假错案,不能国家买了单,个人却毫发无损。《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实际上,近些年来多起冤假错案,追偿条款一直没有实施过。原因正是责任不明,问责不到位。

  国家赔偿只是实现司法正义的一面,依法追究办案人员责任是另一面。因此,对受害人依法赔偿与严厉问责办案人员,当成为纠正冤假错案的“标配”,惟有两者并举,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回到张志超案,相关部门应对“追责当年办案人员”的要求作出明确回应,依法启动调查和问责程序。惟此,案件才能画上句号。

  现代快报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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