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曾是国美的一名安保人员,离职后以种种理由索要赔偿款,后来还以公司不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扩大举报范围相威胁,向国美公司索要30万元。得到18万元后的他,3个月后故技重施索要某某公司200万赔偿金,最终被抓。天价赔偿究竟是“敲诈勒索”还是“过度维权”?10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的详情。
离职安保人员索要“天价”赔偿
51岁的丁某曾是南通国美公司(下称国美公司)的一名安保人员,2015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国美不愿意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国美公司主动给他11000元左右的离职补偿,后丁某通过劳动仲裁又拿到11459元。
丁某不甘心只拿到两笔不到3万元的补偿,以国美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等向原南通市港闸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大队向国美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令,丁某进而得到45000元左右赔偿。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丁某以举报国美不依法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扩大举报范围相威胁,向国美公司索要30万元,以撤销举报。2017年2月24日,丁某在索得南通国美公司支付的18万元后停止并撤销举报。
在此过程中,丁某曾拿着一份自拟的劳动协议,要求国美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到他退休,要求扣除五险一金后支付2500元工资,且不需要到国美上班。
那么国美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呢?据丁某讲述,2016年8月丁某在向南通市人社局举报后,相关部门虽没有进行核查,但南通市人社局曾给过书面回复,告知他南通国美市区的门店在两年内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基数是110万元左右,公积金35万元。
故技重施向某公司索要200万元
2017年5月至11月,也就是刚拿到国美的18万元不久,丁某以同样的“罪名”——未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向南通某某公司索要200万元,方可停止、撤销举报。未获满意答复后,丁某继而以将举报范围扩大至全国相威胁,向其上级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勒索98万元。
丁某称,100万元的数字南通某某公司肯定拿不出来,但是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要掂量掂量,相对于数亿元的损失,这100万元,是小巫见大巫。现在他要为自己下半辈子做打算。丁某提出,如果行政机关查下去,仅南通某某公司就需要补缴数百万元。目前,他要的钱对某某公司来讲损失是最低的。但是如果他再举报下去,某某集团的损失更大。如果在规定时间里不给他答复,他就会采取举报行动。
2018年1月,丁某到某某集团总部准备索取赃款时,被警方抓获归案。
犯敲诈勒索罪,获刑6年
原审判决认为,丁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他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丁某部分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丁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敲诈勒索南通国美公司的犯罪事实,该罪行与敲诈勒索南通某某公司、某某集团系同种罪行,且丁某后期翻供,故不以自首论。法院判决,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丁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值得一提的是,丁某提出某某集团、南通某某公司存在严重过错,某某集团有引诱犯罪,制造证据之嫌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某某集团、南通某某公司遭到丁某敲诈勒索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积极收集犯罪证据,帮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活动并无不当。而且敲诈勒索的犯意是在某某集团、南通某某公司依法收集相关证据之前产生,不存在引诱丁某犯罪的情形,故相关上诉意见、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邓雯婷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