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跳过猎头公司与聘用人员签约,猎头公司要求企业支付服务费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猎头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法庭调处了该起用人单位与猎头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2019年,巨洲公司与猎头公司智奇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智奇公司按照巨洲公司的招聘要求推荐人员,推荐人员一经聘用,巨洲公司需向智奇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同年3月,智奇公司向巨洲公司推荐了技术人才陈某,巨洲公司表达了聘用陈某的意向。但陈某因自身原因一直未能同巨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一事不了了之。
9个月后,陈某主动找到巨洲公司,要求再次应聘岗位。求贤若渴的巨洲公司很快同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社保。
2020年8月,当智奇公司得知陈某入职巨洲公司后,多次与巨洲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服务费。巨洲公司则认为,陈某是自己主动应聘,并非通过智奇公司入职,拒绝支付相应费用。智奇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巨洲公司支付服务费2.16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法院基于证据材料和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巨洲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2.6万元,智奇公司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相关公司及当事人为化名、化姓)张华杰 蒋楠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