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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拟明确——
报告疫情被确认排除的,不予追责

  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乙类传染病新增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两种。此次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人感染H7N9、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乙类传染病中增加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此外,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了“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

  传染病疫情报告拟实行奖励和豁免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重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由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

  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健全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由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院前急救机构、临时性救治场所等构成的综合救治体系。

  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治疗中的作用。

  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

  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对于甲类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将追责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履行政府发布的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接受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措施的;

  (三)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的;

  (四)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以及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

  (五)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

  (六)有其他干扰、阻碍、妨害传染病疫情防控行为的。

  据新京报、国家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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