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20年后协议离婚,约定卖房后一家三口平均分。由于前夫迟迟不肯卖房,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屋以取得离婚协议约定份额。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落下帷幕。
2017年5月,马女士与章先生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约定离婚后,用双方共有房屋出售价款先行偿还购房贷款,余额由男方、女方和女儿各分三分之一。
2018年9月3日,马女士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先生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卖房,并由法院按约定比例依法分割。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出售房屋是财产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法定处分权,而非法定义务。随后,马女士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马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不久后,马女士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另行起诉,请求分割房产价值;同时向法院递交案涉房屋评估申请书。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主张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房屋价值,再以该价值为基础,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处分原则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后,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严君臣 储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