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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矫正“谁死伤谁有理” 正当防卫新规出台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概括而言,《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其中针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六、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央视新闻

  解析

  释放了什么信号?

  三部门发文明确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释放了什么信号?

  3日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发布会上,至少传递出三个明确的信号。

  信号一:执法者要吃透相关法律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上提到,执法者要吃透相关法律精神。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记者调查发现,实际上,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曾多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提到,“让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鼓励,让见义勇为者敢为,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正当防卫,关乎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如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这就需要执法机关勇于担当、严格公正司法。

  姜启波提到,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信号二:当“人死为大”观念碰到法治精神,“和稀泥”式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姜启波在发布会上提到,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记者观察到,长期以来,一些案件存在“人死为大”“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导向干扰执法者判断的情况,而发布会上明确传递出涉及正当防卫,公正的裁判应向“和稀泥”说不的信号!

  姜启波提到,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信号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姜启波在发布会上提到,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传递出什么信号?这意味着要求执法者旗帜鲜明厘清是非,让违法者自负其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法机关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如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司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要的生动实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应该是执法者和普通民众的共同追求。

  《指导意见》的公布施行,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据新华社

  规则一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规则二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规则三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规则四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规则五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规则六 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规则七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规则八 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规则九 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规则十 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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