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季雨)“莫斯利安”“斯利安”傻傻分不清楚?近日,一场官司将光明乳业旗下的“莫斯利安”酸奶和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连在了一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定:“莫斯利安”商标在数个类别中宣告无效。
光明莫斯利安是光明乳业推出的酸奶,与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本来看起来毫无关系,却因为一场商标官司联系了起来。
这场官司的起因是,2018年8月,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对光明乳业旗下的数个类别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双方存在争议的商标中文部分“莫斯利安”,完全包含了斯利安药业拿出的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斯利安”,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商标“莫斯利安”在加奶可可饮料、可可、可可饮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饮料、茶饮料、乐口福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2019年8月,光明乳业不服此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2020年7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行政判决。法院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相近,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在本案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商标由汉字“莫斯利安”、字母“MOMCHEILOVTSI ”及图组成,引证商标一、四、五由汉字“斯利安”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构成,引证商标三由书写体汉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构成。双方发生争议的商标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字“斯利安”,已经构成标识近似。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诉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