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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返回首页
“罗莱”诉“罗莱蔓”侵权,获赔3万

  许多业内知名品牌,经常会遇到他人利用相似标识“蹭热度”卖货。网购平台家纺店主何某,就因在销售的家纺产品中使用了“罗莱蔓”标识,被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8月2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5月,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罗莱公司”)成立。2009年5月,该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 “罗莱家纺”商标,2018年8月,该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罗莱”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床单、床罩、被子、被罩等,商标经续展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9年11月29日,罗莱公司发现某网购平台家纺店主何某销售的“罗莱蔓蚕丝被春秋被冬被加厚子母被夏凉被空调被欧式桑蚕丝被”,被载明品牌为“罗莱蔓”,产品中未标注相关标识。罗莱公司认为何某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罗莱”的品牌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庭上,何某辩称,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是获得授权的“罗莱蔓LUOLAIMAN”商标。经查,2019年9月27日,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将涉案商品名称及品牌描述为“罗莱蔓”,与罗莱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相近似,且销售的商品种类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与原告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罗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何某立即停止侵犯罗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严君臣 姜安安 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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