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据此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综合新华社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 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相适应。”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这是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无效
规定还明确,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针对有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最高法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解读
超出保护上限的民间借贷利率,法院不支持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左迎春律师表示,新的规定出台后,超出15.4%的民间借贷利率将不会受到法院支持。左迎春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1月1日至12月26日,全省法院新收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共计105648件,同比增长11.83%,审结100469 件,同比增长9.38%。全省法院一审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5708件,在促进民间资本依法融通的前提下,法院严格审查以各种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行为。
左迎春认为,此次最高法出台新规定,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既保护了民间借贷双方的利益,也更有效地打击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