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吴安娜 记者 曹德伟)本以为可以相互扶持走完余生的路,却因琐事争吵,突然结束了同居关系,75岁的刘大爷将小自己10岁的张阿姨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欠款28000元以及之前为其购买的电动车、项链。近日,镇江丹徒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刘大爷称,2018年4月,他和张阿姨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双方签订同居协议,约定共同生活。其间,他为张阿姨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和一条黄金项链。为保持同居关系,他还支付给张阿姨养老金28000元,并由张阿姨出具收条。2019年9月21日,张阿姨无故离开住所。
对此,张阿姨辩称:28000元是刘大爷给自己和他共同生活的见面礼。之前,她一直在工地上做小工,但自从和刘大爷一起生活后,刘大爷不允许自己做工。如果刘大爷要求她退还28000元,则应赔偿自己没有做工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合计12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共同生活,原告给付被告的28000元应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000元,应参照彩礼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手续,但系因年龄较大而没有结婚意向,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17个月之久,故彩礼不宜全部返还。综合考虑双方交往情况及共同生活情况,酌定被告返还原告3000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及项链,法院认为,该财产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属于赠与性质,且赠与财产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不可以撤销赠与,故法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已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