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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设区市至少办一所
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快报讯(记者 徐苏宁)7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0日,《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

  《条例》规定,加强对中医药事业的宣传,普及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并把每年10月定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月。

  《条例》要求,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规定中医医疗机构的用地、业务用房、医疗设备等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同时要求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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