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事故,致搭乘者受伤,杨某自己也双腿骨折。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但杨某存在经济较为困难、仍将自己仅有的1万多元主要用于治疗受伤搭乘者等情形,是否适用缓刑存在较大争议。近日,常州溧阳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举行了缓刑听证会。
黄梦琦 王鹏超 刘国庆
据了解,杨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受伤构成轻伤一级。经鉴定,杨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3毫克/100毫升。鉴于其无牌无照,且醉驾发生事故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不适用缓刑。
该案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杨某年龄不大,自幼与父母失联,未在父母的看护下长大,这些年一直一个人在异乡打工,经济较为困难。此次事故中杨某双腿骨折,但他将自己仅有的1万余元主要用于治疗搭乘人,取得了搭乘人的谅解,自己的骨折伤势却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对其适用实刑将导致其失去现有工作,这对于生活艰难的杨某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基于对其是否适用缓刑存在较大争议,为保证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承办法官在庭审前,邀请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人前来参与旁听庭审,并在案件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召集大家召开了溧阳法院刑事审判首次缓刑听证会议。
已旁听庭审全过程的听证人员都认为,在本案中,对杨某适用缓刑不至再发生社会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最后,承办法官在充分尊重听证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判,并考虑杨某的经济条件,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判决后,杨某表示真诚悔罪,在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多次起身向听证人员及承办法官、公诉人鞠躬,并承诺今后一定好好工作,认真生活,感谢大家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参与听证会的特约监督员孙霞在旁听庭审过程中看到杨某行动不便,且全部积蓄已用于治疗搭乘人,恐其无法支付罚金,且庭前筹措罚金困难,遂主动借给杨某一千元让其及时缴纳罚金。杨某当庭落泪,表示感谢,写下借条承诺待能够正常上班后立即还清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