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裁判统一、同案同判,用制度制约人为错案,才会让人民群众对每一起案件判决更加可期、可信,感受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不乏“亮点”,比如提出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避免“类案不同判”,严格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要求。在张玉环案改判的背景下,《实施意见》推出,具有指向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正义,要在案件中实现。这对每一位案件审理者都提出了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线。
具体到案件审判,就存在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的问题。那么,如何实现法律适用统一,避免“类案不同判”?《实施意见》明确,通过类案检索初步过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咨询、审判委员会讨论等,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遵照要求,可解决不同法官与审判组织间同案不同判问题,有效促进裁判统一。
统一法律适用的关键是,向谁统一,以谁为标杆。一般来说,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性案例及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对地方各级法院审案都具有示范意义。
问题是,最高法不可能穷尽所有具体案件。有些案件,没有最高法的“统一意见”,仍然不足以解决各省份间的裁判不统一问题。比如,就访民敲诈勒索政府罪,江苏高院早在2014年审理相关案件时就指出,公民通过上访寻求救济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向他人非法勒索财物的敲诈勒索性质。虽然这一判决获得学界公认肯定和好评,但并没有阻止住其他省份继续出现以该罪对访民追责的现象。由此带来一个疑问,当检索到外地裁判与本地不一致时,究竟是层层上报给最高法院进行请示,还是在法律条款内“自行裁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都是需要在审判实践中完善和明确的问题。
其实,“类案不同判”,有时并不是对法律适用的理解问题,而是人为因素形成。比如,刚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的张玉环无罪案,此前就有媒体报道,张玉环称遭刑讯逼供。此案得到纠正,固然令人欣慰,但同样备受关注的是,对造成冤案的各个司法环节如何追责。当然,张玉环案的错误,可能还存在特定的历史条件等因素,但如果此案办理中有明显违法违规之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之举。
不过,对于审判错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实施意见》提出,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障相统一,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无疑更加科学合理。一方面,因审判人员理解偏差等造成的错误判罚,当予以一定程度包容;另一方面,对明显违反程序、违反常识、的人为错案,以及玩忽职守酿成的重大错误,应当严肃追责。
总之,只有将《实施意见》具体要求有效落实,确保裁判统一、同案同判,用制度制约人为错案,才会让人民群众对每一起案件判决更加可期、可信,在案件中感受司法公平和社会正义。
现代快报评论员 曹玉兵
特约评论员 吴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