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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26年冤案昭雪, “疑罪从无”一次生动诠释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程序设置,规范办案流程,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才是此案警示意义所在

  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据悉,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是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多年申诉换来无罪,冤情得以昭雪。司法公正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复盘张玉环案,无罪结果来之不易。根据判决书显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6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玉环向江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西高院1995年3月30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昌中院经重审,于2001年11月7日作出判决,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玉环再次向江西高院提出上诉。江西高院2001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生效后,张玉环提出申诉,并于2017年8月提交刑事申诉书。江西高院于2019年3月作出再审决定书。

  此案从判决到生效,前后6年多,经历了两次上诉。江西高院曾做出不同结果的裁定,可见其内部对一审判决,是存在争议的。

  就案件细节而言,在一些关键证据上也是疑点重重、漏洞百出。

  根据最新判决书,“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张玉环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张玉环的有罪供述虽能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但系先证后供。

  江西高院再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张玉环无罪。

  这一结果,不仅还了张玉环清白,也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这些年,赵作海案、呼格案、佘祥林案、浙江叔侄杀人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与呼格案、赵作海案等“真凶出现”或“亡者回来”不同,张玉环案中,杀人凶手还没有抓到,有待公安部门跟进侦查。江西高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张玉环无罪,具有司法示范价值。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无疑,张玉环案,是最高法“实施意见”在司法审判中的践行,也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一次生动诠释。就在几天前,深圳检方对此前广受关注的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药案嫌疑人做出不批捕决定,同样依据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可见,不枉不纵的审慎司法理念,已渐成共识。

  终审无罪,但当事人伤害已造成。有消息称,张玉环将提出约700万的国家赔偿。于个人来说,依法获得国家赔偿,是司法救济应有之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完善监督机制,通过程序设置,规范办案流程,坚持“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才是此案警示意义所在。

  现代快报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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