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拍案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20年8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员工猝死,用人企业告赢保险公司
原来这家企业投了雇主责任险,法院判定猝死与加班有关,保险公司须理赔

  苏州一企业员工龙某(化名)一段时间内连续加班,某天又加班到将近晚上八点多钟,回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终告不治。龙某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龙某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并最终认定龙某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理赔款。

  

  通讯员 王耀华 刘艾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高达

  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员工猝死却因“非工伤”遭拒赔

  2019年9月,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总人数为400人的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止。2019年12月25日,投保公司员工龙某在家突发疾病死亡。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和解协议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险种为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即保险范围也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原告员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系我方免责事由之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猝死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险种为雇主责任险,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事故。

  “争议焦点就在于,龙某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办人表示,根据已查明事实,龙某死亡原因系心脏呼吸骤停猝死,虽然其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他死亡当日,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且在死亡前两个月内,除去7个休息日,其每日工作时间均长达10小时以上。

  法院认为,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说明猝死系因患者的自身疾病死亡,死亡起因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但长时间内工作内容多、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会有损身体健康,亦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健康常识。龙某死亡前一年时间内,其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有密集的加班行为存在,死亡当日也是加班至20时21分才回家休息,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虽无法得出龙某加班与其猝死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其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当日加班后回家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综上,龙某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最终,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万元保险理赔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