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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苏四部门出台意见,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
非法捕捞50公斤以上属情节严重

  7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出台意见,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保障全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顺利进行,服务长江大保护战略实施。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明确打击重点

  明确了打击重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苏政发[2020]58号《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重点水域范围(以下简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提升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刑事制裁力度。

  在斩断地下产业链方面。将行为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组织化程度等情形作为定罪量刑重要考量因素,依法惩处非法捕捞共同犯罪行为,打掉一批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犯罪网络,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的地下产业链。

  该意见还指出,要多维度合力惩处。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无缝对接;对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审理。

  明确定罪标准、从重处罚情节

  该意见明确定罪标准。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2)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3)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4)实施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以销毁、抛弃捕捞工具、水产品等方式逃避检查或拒绝、阻碍公安、渔政等职能部门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采用“电毒炸”等危险方法捕捞,同时符合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以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定罪处罚。

  非法捕捞、收购、出售水生生物,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该意见还明确了从重处罚情节。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绝户网”、吸螺机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法或工具捕捞的;(2)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值水产品的;(3)在繁育期实施非法捕捞的;(4)使用快艇或者纠集多条船只进行非法捕捞的;(5)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追究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6)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全链条打击

  行为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1)事先通谋,进行内部分工,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交易场所、便利设施,牟取利益的。

  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公安、渔政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符合刑法规定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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