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规矩,划定边界,明确处罚依据,关键在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只有做到发现问题露头就打,不留情面和余地,相关规定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直播带货”要立规矩了。
据7月30日新华社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刷单炒信”、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售后服务保障不力、主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7类行为,明确了查处的法律依据和办法。
作为新兴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直播带货”这两年特别火。有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直播电商行业的总规模达到4338亿元,预计2020年我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将超过5.2亿人,市场规模将突破9000亿元。
“直播经济”也有不能承受之重。一些平台和艺人急于流量变现,导致直播带货过程中事故不断、频频“翻车”。比如,污点艺人成为主播;“三无”产品成“网红爆款”;刷单、买粉。
对此,一直有观点认为,法律对“直播带货”权责界定不清晰,导致一些平台和主播打擦边球。这种状况,今后有望改变。
直播带货出问题,无外乎出在平台、主播、产品三个方面。 《指导意见》对每一个主体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如要求网络平台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本质是流量红利,而流量生成的关键是主播。很多网友下单,并非看中货品本身,而是网络主播带动。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
直播带货,被网友诟病最多的是产品本身。对此,《指导意见》除了要求商品经营者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于产品在质量、价格、宣传、售后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的,还明确了处罚依据和责任主体。比如第九条,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
对“直播带货”,《指导意见》也画出红线。比如,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等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代言,不得委托因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广告代言活动。特别是最后一条,类似“黑名单制”,意味着一旦有“前科”和“污点”,将限制成为带货主播。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对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对“直播带货”“亮剑”,昭示了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营销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安全市场环境的决心。
立规矩,只是第一步。如何让每一场“直播带货”都守规矩、不“翻车”才是根本。网络电商平台发展了二十多年,售假仍然不绝,原因何在?并非没有法律规范,而是监管不力。由此,期望《指导意见》一键解决直播带货存在的问题,也不现实。
有了规矩,划定边界,明确处罚依据,关键在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只有做到发现问题露头就打,不留情面和余地,相关规定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无论直播平台、网络主播还是商品经营者,只有做到守规矩、不越界,才能避免带货“翻车”。
现代快报评论员 曹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