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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婚房,这钱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儿子离婚,父母要小两口先还钱

  如今,父母为儿子出资购置婚房的情况很普遍。感情稳定时,父母不提这笔出资款;感情破裂时,父母就会以借款为由,要求小两口返还。然而这种出资行为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贷?日前,无锡市梁溪法院判决一起父母为儿子出资的民间借贷案,驳回了父母的诉讼请求。

  

  朱鲸润 陆芳芳

  李南和林燕为再婚夫妻,两人在2013年登记结婚,相处6年后,林燕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离婚诉讼还未结束,李南的父亲李伟却将李南和林燕诉至梁溪法院,要求归还借款40万余元。

  原来李南和林燕婚后买了一套房,首付款20万余元,余额45万元办理公积金贷款,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李伟称,当时购房首付款、装修款及购车款都是自己借给儿子的,其中20万余元现金交付,另20万余元通过银行转账,并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和部分证人证言。李南也承认,当时因资金不足而向父亲借了40万余元用于购房购车。然而林燕称,李伟和李南是父子关系,不存在借贷,而是赠与。在离婚期间提出还款,是为了减少林燕在离婚诉讼中应得的财产份额。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从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李伟认为他与李南、林燕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他应该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由于李伟未能提供李南、林燕向其借款的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所以原被告之间就案涉款项未能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判决驳回李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文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法官建议,父母给子女婚后出资购房,若并非赠与,就要表达明确的借贷合意,并保留好相关的借款凭证,借款协议上应有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签名。若事前没有相关借贷的约定,由于父母与子女这一特殊亲缘关系,仅凭打款记录,并不能有效认定为借贷。另外在出资时未签借款协议,而在子女婚姻关系破裂期间补签借款协议,这也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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