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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今起实施,南京现场开罚——
不戴头盔,首罚20元二次起罚50元
  南京8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已佩戴安全头盔

  从7月1日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截至目前,江苏多地已发布通告,明确了相关规定实施的时间、区域。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就南京而言,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6月23日发布的《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明确从今天起由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处罚。今后凡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人员,首次罚款20元,从第二次起将面临50元的处罚。

  

  通讯员 苏交轩 宁交轩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文 施向辉/摄

  今起南京正式开始现场处罚

  6月29日,南京交警一大队民警在中山路拦下一名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男子。经现场查询,该男子已有10次未佩戴头盔被“查处”。该男子表示,自己也知道相关规定,但是毕竟还没开始处罚,一直存有侥幸心理。5月1日至6月30日短短两个月时间,全市已有7.3万人次因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被“查处”,其中两次及以上未戴头盔被“查处”的有7413人,3人因未佩戴头盔被“查处”已达10次。

  不过,从7月1日起,南京交管部门将开始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首次未佩戴安全头盔将被处以20元罚款,从第二次开始将面临50元处罚。需要说明的是,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现场进行安全教育后放行,不予处罚。对此,交警提醒,为了孩子的安全,建议给未成年人购买头盔。

  江苏多地已明确“处罚时间”

  目前江苏除了南京明确从7月1日起,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进行处罚外,省内多地也已发布通告明确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的时间、区域。

  无锡: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根据《条例》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的,将依法处理。

  常州: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自2020年7月1日起,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镇江:全面倡导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2020年7月1日《条例》施行后,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2020年10月1日起,对不戴头盔驾乘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交警部门表示,《条例》实施后,全省公安机关将严格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严管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对违反交通信号灯、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等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两部门发文加强电动车“生销修”管理

  除了加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的安全防护。6月29日,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以及维修等多个环节的管理。

  其中,严格生产销售及维修管理。严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严禁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严禁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严禁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信息牌;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不得违规在机动车道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者销售的车辆因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经营者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可以要求销售经营者承担购买车辆价款3倍的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市民均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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