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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首页
酒驾、医闹、霸座、精日、诋毁英烈……
都将列入失信目录清单并依法惩戒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守信“好市民”将享受多种优惠便利

  “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诚信个人可享受卫生医疗、城市交通等多种便利……”6月29日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此步入“有法可依”时代。酒驾醉驾、医闹伤医、逃票霸座、骗取社保、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诋毁英烈等失信败德行为被纳入失信目录清单,并将依法受到惩戒。归纳失信惩戒四项原则、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明确严重失信主体的穿透认定 ……该《条例》的多项创新性举措,均为全国首次。

  

  通讯员 范海阳 张倩 肖日东 见习记者 杜雪迎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徐红艳

  亮点解读

  回应关切

  医闹、逃票、骗保、精日行径等纳入惩戒目录

  南京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信用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告诉记者,《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南京“奖励诚信、惩戒失信”首次有了地方性法规依据,将进一步推动南京引领诚信风尚,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条例》有效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南京信用建设发展方向,也为国家立法先行先试提供地方实践样本。”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条例》共有8章76条,分别为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法律责任与附则。

  现代快报记者看到,酒驾、医闹、逃票、骗保、传销等,以及诋毁英烈、精日行径等失信败德行为都被纳入《条例》规定的失信信息中。

  奖惩并重

  拥有良好记录的“好市民”将享受诸多优惠便利

  “奖励诚信、惩戒失信”,是信用立法最重要的内容。《条例》明确了对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措施,包括市场主体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证照或者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市场主体运营过程中,在电力获得、施工许可等环节享受流程简化、费用减免等待遇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将守信激励机制拓展到全体无失信记录市民。信用主体没有失信信息记录就默认为一般守信主体,享受以上列举的一般普惠性服务管理便利措施。

  而对于具有良好守信记录的个人,亦即通常所说的“好市民”,《条例》以“市民诚信卡”为引擎,提供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公共停车场收费、医疗就诊等方面的诸多优惠便利。

  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条例》也列出多项措施,包括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城市交通等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优惠优待;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等。

  打通壁垒

  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

  如果一家企业或者自然人在外地发生失信行为,在南京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打通信息壁垒,加强信用信息的跨区域应用,是《条例》的亮点之一。目前,南京与杭州、武汉、苏州、郑州等市签署了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信用信息的种类认定、评价体系、应用场景亟待进一步融合互通。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确立了南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的定位和作用,力求打破地域和行业间的界限,促进跨区域信用互认和应用场景互通,为建立相关城市协同推进机制和研讨协商机制试水探路。

  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蓝军介绍,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已开始探索公共信用数据共享,以打通信息壁垒。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信用合作方面,南京目前已经起草了宁镇扬三地信用工作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建立统一的平台,用于三个地区信用标准和结果的互认。

  全国首次

  确定失信惩戒边界,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可豁免

  失信惩戒是《条例》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核心条款。姚正陆表示,近年来,社会信用延伸至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出现了惩戒过头、信用滥用等现象,引发信用泛化担忧。

  针对理论和实务中关于信用惩戒的争议,《条例》界定失信惩戒行为边界,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确保信用治理不出格、不适当。比如,《条例》在全国首次归纳确立了关联原则、比例原则、透明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等失信惩戒“四大原则”。

  同时,《条例》建立轻微偶发失信行为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在第三十七条设定了豁免行为清单,规定初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风险的失信行为免予实施惩戒。

  穿透认定制度让“失信组织”难逃惩戒

  信用惩戒要取得预想的效果,必须精准地作用于应受惩戒的对象。《条例》创新性地提出穿透认定方式,作为责任自负原则的“例外”。

  针对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将失信行为记入对该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穿透认定制度首次嫁接运用到信用立法中,有助于将原本难以追责到位的组织失信落实为个人担责,规范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姚正陆告诉记者。

  自然人“信用分”不得用于失信惩戒

  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信用分”,将这些信用分与自然人的各种社会表现纳入统计,直接与入学、就业、社会救助等基本权利挂钩。然而,前不久出台的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涉及信用管理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为此,《条例》对各地探索建立信用分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回应,框定了“信用分”适用范围。第十六条在国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自然人信用分不得用于失信惩戒,不得以信用分低为由限制自然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避免信用管理泛道德化或者人格分等问题,防止信用档案变成公民道德档案。

  持续推进

  信用信息、联合奖惩和惩戒豁免清单正在编制中

  信用信息面广量大,要具备可操作性,必须作出科学合理清晰的制度指引。《条例》创造性地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等制度,以三项清单制度为抓手,对信用信息分级分类,对管理应用作出指引。目前,三项清单正在编制当中。

  其中,“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创新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内容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还规范了目录清单编制程序、批准权限和公布要求,确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技术要求、实体内容要求和程序要求。“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以清晰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实施激励和惩戒的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实施条件、实施对象、实施期限、具体措施等。“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体现了以人为本、柔性管理理念。

  通过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让《条例》落地见效

  据悉,《条例》颁布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市政府尽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把《条例》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清单、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等相关内容落到实处。

  “我们还将适时听取政府、监察委、法检两院关于《条例》执行情况的汇报,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真正使《条例》落地见效、开花结果。”王利民告诉记者。

  下一步,南京市发改委也将把《条例》实行推进工作纳入2020年全市各区各部门重要的考核指标,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督察,采取跟踪落实,实地调研专项指导,保障全市各区各部门条例实施按时间、按节点,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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