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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声称可减肥,引诱教唆他人吸毒
天宁区法院发布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了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天法宣 刘国庆

  以减肥等引诱他人吸毒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天宁区法院发布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和《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天宁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分析发现,无业人员、低收入人员、无固定职业群体、受教育程度较低人群占毒品犯罪分子的绝大多数,占比达到了90%以上。从审理情况看,很多毒品犯罪分子开始是出于无知、猎奇等心理走上的吸毒道路。但是,毒品的危害绝不仅仅限于某一个特定或者特殊群体,从近年天宁区法院审理的案件看,毒品案件的被告人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谢某是常州市某中学分校员工,曾因吸毒被处罚过。 2018年6月至8月,谢某声称吸毒可以减肥、吸毒后精力旺盛、不困不饿等所谓的吸毒“体验”,并当场示范吸食毒品的方法,致使徐某、金某产生吸毒的想法。之后,谢某又多次容留徐某两人吸毒。天宁法院审理后判决,谢某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利用快递柜接收运输毒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支付方式的革新,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趋信息化、隐秘化。从运输方式看,通过快递等物流渠道实施犯罪成为新动向,犯罪分子利用智能无人收递设备等代理收件点无需实名取件的漏洞,使用虚假姓名和身份,预留他人电话号码,甚至委托他人收件转寄等方式接收运输毒品,使快递代收点沦为藏毒窝点。

  比如该院去年办理的支某某贩卖毒品案。2018年11月期间,支某某先后7次向沈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克,被抓获后,民警在其居住的天宁区某小区快递柜内搜出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1包,重10.22克。法院判决,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支某某利用快递柜接收其购买的毒品这一隐蔽方式,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防止快递沦为毒品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法院将此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建议其督导快递行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寄件实名制,完善快件验视程序和安检制度,进一步强化快递从业人员验视邮件业务技能培训,加大对无人化、智能化寄送服务监管力度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后非常重视,积极回应并予以整顿。

  通过人体藏毒运输毒品

  在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利用人体藏毒运输毒品案。2016年11月,林某采用吞入包装好的毒品,将毒品藏于体内,通过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辗转多个省市,将数量高达百余克的毒品运至常州市。这是典型的人体运毒方式,这类犯罪形式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判决,林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白皮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天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39件299人,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14%。《白皮书》还深入分析了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新特点,总结了我院审理毒品犯罪的经验做法,客观剖析了当前打击毒品犯罪面临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为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白皮书》建议:一是追根溯源,加大打击毒品源头犯罪力度;二是综合治理,强化毒品犯罪社会管控;三是禁毒宣传,普及新型毒品危害性;四是加强矫治,遏制毒品犯罪市场需求;五是落实帮扶,减少毒品分子再犯率;六是加强沟通,着力解决特殊毒品犯罪分子收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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