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社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内容检索:
 
  2020年6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4 >>返回首页
“强制报告”是未成年人之幸

  如果无人为其报告,“外援”无从降临,那么,未成年人受侵害的事实就可能自此被遮掩

  昨天,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引来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这一“意见”干货、亮点颇多,而明确规定企事业等单位、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机构、旅店宾馆、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具有强制报告义务,则堪称最大变化。应当报告的情形主要有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发现“疑似”情形也要报告。“意见”还建立了制度落实的督促和追责机制。这些内容凸显出国家层面第一时间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决心。

  过往,由于上报的主体未予明确,一些部门或单位本就缺乏上报意识,遇事干脆默然,这就导致该谁上报说不清楚,上不上报也没人追究,这种情形,极不利于发现和追踪案情,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打击侵害者的嚣张气焰。

  就未成年受侵害事件而言,历来有两大要点需要处置。一是掌握侵害者信息,对其依法作出应有防范,这主要是针对性侵事件。据2020年1月法制日报报道,多地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实行从业禁止,例如有法院禁止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相关的职业,这就降低了未成年人受“惯犯”性侵的风险;二是提升侵害事件的“发现效率”:及早发现才能及早干预。而前述“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将有助于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完善固定证据,惩治违法犯罪。何况,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在填补“空白”。

  显然,围绕这两大要点而展现的一些“弱项”,近年来有了明显改观。这是实实在在的法治进步。

  在诸多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中,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是被监护人、熟人侵害,他们或缺乏抗争之力,或受到威胁后不知所措,如果此时无人为其报告,“外援”无从降临,那么,未成年人受侵害的事实就可能自此被遮掩。令人愤懑的先例并不鲜见。于是,强制报告制度的实行,就变得特别关键。这是集全社会之力,帮助未成年人修筑“公共呼救台”的正义之举。

  我们注意到,在地方,“强制报告制度”早有试水。例如,2019年4月,检察日报报道说,湖北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推广到所有地方去,防止类似事件被瞒报、漏报、迟报,是未成年人之幸。

  现代快报评论员 伍里川 项凤华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

苏ICP备10080896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申明 本网法律顾问: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曹骏律师

版权所有 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7~2016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